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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5处房屋及场地、设备使用权拍卖会拍卖资料

拍  卖  公  告


一、拍卖时间:2023年5月30日9时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

二、拍卖标的: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5处房屋及场地、设备使用权。

1、旅游集散中心土特产品区,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叉处,建筑面积22.78 m2, 租期3年,起拍价0.8万元/年;

2、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叉处,建筑面积11.4 m2, 租期3年,起拍价0.8万元/年;

3、旅游集散中心餐点小食品区10.8 m2、餐厅34.9 m2、超市10.9 m2,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叉处,租期3年,起拍价1.5万元/年;

4、位于鹤鸣湖镇人民政府院内的砖平房,建筑面积127.8 m2, 租期3年,起拍价三年0.6万元;

5、林甸县人民法院移交罚没资产(位于宏伟乡太平山村、大温泉南侧的林甸县核心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厂房及院内的粮食收储设备、耕地种植设备),房屋仓库等建筑面积2040.76㎡,水泥地面3600㎡,租期3年,起拍价12万/年。

三、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有意竞买的请与我行联系,查验拍卖标的。

四、竞买手续:公告期间, 有意竞买的,须自行在中拍平台

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后办理网上报名手续,将竞买保证金(1-4号标的为起拍价的20%,5号标的5万元)汇入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到账即报名成功。拍卖成交的,竞买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的,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退回。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29日16时。收款单位:大庆拍卖行,开户行:交通银行大庆中心支行,账号:236000602010141000950。详情登陆大庆拍卖行网站。

咨询电话:0459-6375100 6367700


大庆拍卖行

2023年5月9日


竞 拍 须 知


一、本竞拍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大庆拍卖行的一切拍卖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拍卖标的: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5处房屋及场地、设备使用权。

1、旅游集散中心土特产品区,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建筑面积22.78 m2, 租期3年,起拍价0.8万元/年;

2、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建筑面积11.4 m2, 租期3年,起拍价0.8万元/年;

3、旅游集散中心餐点小食品区10.8 m2、餐厅34.9 m2、超市10.9 m2,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租期3年,起拍价1.5万元/年;

4、位于鹤鸣湖镇人民政府院内的砖平房,建筑面积127.8 m2, 租期3年,起拍价三年0.6万元;

5、林甸县人民法院移交罚没资产(位于宏伟乡太平山村、大温泉南侧的林甸县核心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厂房及院内的粮食收储设备、耕地种植设备),房屋仓库等建筑面积2040.76㎡,水泥地面3600㎡,租期3年,起拍价12万/年。

四、拍卖标的瑕疵声明:第5号拍卖标的林甸县人民法院移交罚没资产,该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移交给委托人,交接时法院工作人员和委托人工作人员到四合乡太平山村了解该处土地情况,太平山村工作人员说此处用地是太平山村与被执行人父亲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40年(2009年至2049年),但该村工作人员未提供土地租赁协议,此协议是否属实未知。

五、拍卖方式:本期拍卖会采用中拍平台网络竞价方式。

加价阶梯:详见中拍平台。拍卖师在拍卖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加价阶梯和竞价时间。

六、竞拍前,竞买人须在中拍平台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每个注册帐户仅供一名竞买人使用。详细阅读本竞拍须知、中拍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及拍卖规则等相关准则。

七、本场拍卖会自由竞价时间为3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1分钟,限时竞价阶段只要有竞买人加价,该阶段倒计时便重新计算,直至1分钟之内无人出价,即为成交。

八、竞买人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1、竞买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注册帐户信息泄露的;

2、未及时注册、登录,未及时关注相关竞价信息,未及时出价等导致出价失误的;

3、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出价的;

4、网络竞价的时间以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网络竞价系统页面时间不符而导致未能及时参与竞价的。

九、因网上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拍卖无法进行或电子记录、资料等数据丢失等),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交款方式:一经确认成交,买受人必须当天交清成交价款和按成交价计算5%的拍卖佣金,买受人还需向中拍平台支付按成交价计算0.15%软件使用费。成交价款委托人、拍卖人不提供发票。

十一、买受人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林甸县财政局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委托人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已交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由我行汇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承租期满,买受人若无违约、无赔偿情况,委托人全额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十二、违约责任:在中拍平台确认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否则拍卖人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诉讼处理。拍卖会当天交不清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取消其买受资格,办理竞买手续时所交的竞买保证金不退,充作违约金,标的收回。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必须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必须补足差额。

竞买人办理了网上报名,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对参考价(起拍价)认可,拍卖过程中,一旦出现标的无人出价,视为违约,报名该标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十三、房屋承租期间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如需安装水、电计量表,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十四、承租期间,买受人必须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手续,依法依规经营,经营期间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十五、第5号拍卖标的中的各种设备,承租期间的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承租期满,设备必须达到能正常使用状态。

十六、承租期间的具体事项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为准。

十七、本期拍卖会是按照拍卖标的现状进行拍卖的,拍卖人、委托人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在展示期间已对拍卖标的及标的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报名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表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一旦拍卖成交,买受人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八、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均被视为已对标的情况自行查验清楚,对本竞拍须知、《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中拍网络竞价平台告知的竞价流程及拍卖规则等相关要求熟悉清楚,无疑义,并自愿遵守。


大庆拍卖行

2023年5月9日


房屋租赁合同


(林甸旅游集散中心土特产品区)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由发包方委托大庆拍卖行对甲方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林甸旅游集散中心土特产品区,建筑面积22.78平方米以拍卖的方式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xx日起至2026年5月Xx日止。

三、租金:每年      元。乙方在每年5月xx日前将租金交付发包方在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转租或改造,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不得故意破坏房屋,如有损坏,乙方要按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以免发生火灾、高空坠物(比如没关好窗子造成刮风时玻璃碎落伤了人)、入室盗窃等恶性事件,如因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负责房屋租赁期间所租房屋水费、电费以及相应面积的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八、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1,600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乙方若无损坏、无赔偿情况,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负责人签字: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章)

负责人:

2023年5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


(林甸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由发包方委托大庆拍卖行对甲方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林甸旅游集散中心旅行社,建筑面积11.4平方米以拍卖的方式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xx日起至2026年5月Xx日止。

三、租金:每年       元。乙方在每年5月xx日前将租金交付发包方在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转租或改造,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不得故意破坏房屋,如有损坏,乙方要按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以免发生火灾、高空坠物(比如没关好窗子造成刮风时玻璃碎落伤了人)、入室盗窃等恶性事件,如因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负责房屋租赁期间所租房屋水费、电费以及相应面积的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八、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1,600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乙方若无损坏、无赔偿情况,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负责人签字: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章)

负责人:

2023年5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


(林甸旅游集散中心餐点小食品区、餐厅、超市)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由发包方委托大庆拍卖行对甲方位于绥满高速林甸出口与林长路交口处林甸旅游集散中心餐点小食品区10.8平方米、餐厅34.9平方米、超市1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6.6平方米以拍卖的方式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xx日起至2026年5月Xx日止。

三、租金:每年      元。乙方在每年5月xx日前将租金交付发包方在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转租或改造,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不得故意破坏房屋,如有损坏,乙方要按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以免发生火灾、高空坠物(比如没关好窗子造成刮风时玻璃碎落伤了人)、入室盗窃等恶性事件,如因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负责房屋租赁期间所租房屋水费、电费以及相应面积的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八、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3,000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乙方若无损坏、无赔偿情况,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甸县旅游服务中心(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负责人签字:

发包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章)

负责人:

2023年5月xx日


房屋租赁合同


(鹤鸣湖镇人民政府院内的砖平房)

甲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大庆拍卖行对位于鹤鸣湖镇人民政府院内的砖平房,建筑面积127.8 m2, 租期3年,以拍卖的方式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xx日起至2026年5月Xx日止。

三、租金:3年      元。乙方在拍卖成交当天前将租金交付甲方在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转租或改造,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不得故意破坏房屋,如有损坏,乙方要按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以免发生火灾、高空坠物(比如没关好窗子造成刮风时玻璃碎落伤了人)、入室盗窃等恶性事件,如因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负责房屋租赁期间所租房屋水费、电费以及相应面积的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八、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1200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乙方若无损坏、无赔偿情况,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2023年 月 日


房屋、场地、设备租赁合同


(林甸县人民法院移交罚没资产)

甲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由甲方委托大庆拍卖行对林甸县人民法院移交罚没资产(包括位于宏伟乡太平山村、大温泉南侧的林甸县核心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厂房及院内的粮食收储设备、耕地种植设备),房屋仓库等建筑面积2,040.76㎡,水泥地面3,600㎡,以拍卖的方式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自2023年5月xx日起至2026年5月Xx日止。

三、租金:每年       元。乙方在每年5月xx日前将租金交付甲方在黑龙江林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林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

四、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充作违约金,不予返还。

五、乙方在房屋租赁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转租或改造,方案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不得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不得故意破坏房屋,如有损坏,乙方要按价赔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必须做到安全第一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以免发生火灾、高空坠物(比如没关好窗子造成刮风时玻璃碎落伤了人)、入室盗窃等恶性事件,如因乙方疏忽大意导致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经营期间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缴纳。

八、甲、乙双方在交接时对设备进行清点,制作《设备交接清单》。该批资产在2021年法院移交给甲方时进行了评估,以评估值为基础,按每年折旧率10%计算,确定该批设备的价值。承租期间如有毁损、丢失情况,甲方按折旧后的净值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必须补偿。

九、租赁期间各种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承租期满,设备必须达到能正常使用状态。

十、签订合同时甲方收取乙方5万元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乙方若无损坏、无赔偿情况,甲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十一、瑕疵声明:该资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移交给甲方,交接时法院工作人员和甲方工作人员到四合乡太平山村了解该处土地情况,太平山村工作人员说此处用地是太平山村与被执行人父亲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租期40年(2009年至2049年),但该村工作人员未提供土地租赁协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土地使用权不清引发的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林甸县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章)

乙方签名、按指印:

负责人签字:

2023年5月xx日

  • 联系电话:0459-6367700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五路11号(0-9A一层)  邮编:16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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